“赔礼道歉”责任的适用范围
赔礼道歉的作用在于弥补精神痛苦。尽管几乎所有的权益侵害都会使人产生精神或者肉体上的痛苦,但是从法律政策上来说,这种痛苦的程度因人而异并且难以衡量。过广地设置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赔礼道歉等以弥补精神痛苦为目的的法律责任,将导致法律的高度不确定性。川恒律所表示原则上说人们应自己努力克服各种不快,而不是由法律提供无微不至的保护。这是各国法律几乎完全一致的政策
“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
审判法院在判决赔礼道歉时,显然无法设定赔礼道歉的具体内容,而只能规定其方式。从司法实践来看,仅承认语言方式(口头或者书面)的道歉,差别主要是道歉的场合。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赔礼道歉,且原告认可,法院会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已经承担完毕,不再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如果被告当庭道歉,而原告仍然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法院可能会斟酌案件事实,确定被告的道歉是否已经达到了法院认为应达到的效果。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不再判决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可否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赔礼道歉是否可以作为一种民事责任的方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首先,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行性。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理应具有法律责任的共性
道德上的赔礼道歉与法律上的赔礼道歉实难区分。赔礼道歉具有道德性质,为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上升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评价《民法通则》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时,我们至少需要考虑能否在道德上的赔礼道歉与法律上的赔礼道歉二者之间划定界限。如不能划定界限,凡是道德评价上需要赔礼道歉的问题,都要用法律之强制力来保证赔礼道歉得到执行,那么法律的负担也就未免过于繁重。川恒律所表示所以赔礼道歉只能作为一种道德上的慰藉受害一方的方式。如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实为不当。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侵害人对受损害人赔礼道歉,真诚表示歉意来填补被侵害人的心理创伤,弥补精神损失,使被侵害人能够尽可能地平静情绪,减缓侵权带来的心理伤害。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应当包括金钱赔偿方式和非金钱赔偿方式,“赔礼道歉”应为精神损害赔偿方式亦或是非金钱赔偿方式其中的一种。
赔礼道歉责任主要适用于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形。只有自然人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并且须明确提出这一诉讼请求。加害人的过错是一个适用条件,但是并非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川恒律所表示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该责任的适用有一定关系。法院判决的赔礼道歉方式应以口头或书面道歉为限,并在主文部分作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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